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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筑府发〔2025〕1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5-09-26 发布时间: 2025-10-0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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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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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筑府发〔2025〕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和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党的领导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过程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收入管理

(一)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或出资人单位。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等,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一部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法定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的不再抵扣。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收益。尚未规范母子公司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所属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

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兼顾企业发展和收益分配,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完善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收益比例分类分档规则,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商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优化国有股收益分配规则。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出资人单位所持股权计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收益。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规划、财务状况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因素,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

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有可分配的净利润拟不予分配的,出资人单位在股东会决议表决前应向本级政府报告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表决。

(四)加强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净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出资人单位按规定全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五)完善收益上交机制。财政部门根据收支政策,印发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出资人单位按规定组织国有企业如实申报。国有企业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按照政策规定免交的应当零申报。经预算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定的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国有企业下达上交通知。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适当借助第三方机构专业能力进一步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保障国有资本收益的真实准确。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可根据企业上年度利润总额,结合企业现金流、企业发展等情况,分别于第一、二季度按一定额度进行预交,剩余部分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财政部门下达的上交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性足额上交的,经出资人单位商财政部门同意可按计划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当年9月30日。国有企业要及时足额申报并上交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属国有企业因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可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预算单位核实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做好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后国有股收益分配工作。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划转后仍按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规定计算上交利润总额(含划转社保基金股权收益部分),并根据国有资本和社保基金持股比例,确定纳入国有资本收益和社保基金股权收益具体金额。

二、提升支出效能

(七)优化支出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重点用于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成本支出,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上下级政府间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八)加强支出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已拨付到国有企业的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预算资金规范、高效使用。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九)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推动资本性支出绩效目标与企业的发展能力、运营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风险防范化解、承担重大事项等指标挂钩,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本金项目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做好事中绩效运行监控,通过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预算单位日常监管,财政部门重点监督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和整改。财政部门要结合预算单位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事后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对改进管理、完善政策、预算安排的应用,财政投入要以价值和效益为导向,对既无经济效益又无社会效益的低效无效投入一律削减或取消。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落实重大战略任务情况、收益上交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十)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将国有资本收益更多投向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需做出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强化预算管理

(十一)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向出资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出资人单位应当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在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时作为重要申报依据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信息和出资人单位提供的国有企业名录等,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逐步推进与国有资产报告的衔接,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十二)提高预算编报质量。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健全“国有企业预算单位财政部门”预算编报审核流程,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国有企业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政策,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方向和企业发展需要等,科学合理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预算单位对国有企业报送的收支预算计划,提出审核调整意见,按照财政部门印发的年度预算编制通知,汇总报送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财政部门按照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在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健全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更好配合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工作。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会监督,督促国有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执行预决算公开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收入上交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机制,对未足额上交、未经批准迟交、预算数与实际应上交数差异较大,以及其他情况带来不良影响的,作为负面扣分事项,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范围。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各区(市、县、开发区)要依法依规完善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国有企业等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和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加大政策宣传和交流培训力度,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意见》(筑府发〔2009〕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66号)两个文件同步废止。

2025年9月26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