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26〕1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26-08-21 | 发布时间: | 2026-08-26 10:25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
区域的通告》等3件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筑府发〔2026〕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筑府发〔2020〕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4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贵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25〕28号)3件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对《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筑府发﹝2020﹞14号)作出修改。
1.将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第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3.将第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41号)作出修改
1.将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附则部分,将“一、建筑垃圾定义”中的内容修改为“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贵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25﹞28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凡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2.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3.贵阳贵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贵阳市二环路范围内(指东二环、西二环、南二环、北二环合围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措施限制;经过深度治理后排放水平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含)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措施限制。
三、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可通过“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申领环保标牌。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须按照机械使用说明对机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加注正规加油站的油料,确保机械达标排放。对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2
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规范贵阳贵安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和分类收集贮存;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及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综合利用渠道,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筑垃圾源头治理
1.建筑垃圾处置规划编制。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贵阳贵安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修订《贵阳贵安建筑垃圾消纳场近期布局规划优化调整方案》(2022—2025年)。(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房建工程、物业小区、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能源、交通、水务、城市更新(房屋征收)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项目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市政房建、能源、交通、水务、城市更新等工程,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消纳减量纳入文明工地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鼓励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4.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优先就地利用,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贮存。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零星装饰装修垃圾,由属地乡镇(街道)、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并做好围挡、遮盖等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5.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履行备案职责,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和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管理,乡镇(街道)加强辖区零星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的日常巡查监督,做好台账管理,区(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6.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核准信息,核准信息同步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7.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区(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核准的运输企业信息同步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清运临时堆放区域的建筑垃圾须到属地区(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处置运输核准。(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8.建筑垃圾分类装载出场。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分类装载出场主体责任。工程渣土与脱水干化的工程泥浆可一并装载,密闭运输出场;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开装载、密闭运输出场;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9.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经核准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定线运输,运输单位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
10.建筑垃圾堆填利用。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遵循就地就近原则,充分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等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更新等部门应将本部门实施的复耕复垦、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山体修复、农业示范项目等项目信息推送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1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发布的绿色建材目录进行推广,培育绿色建材生产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推动绿色建材行业加快发展,拓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管理、城市更新等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将经本部门备案、核准或培育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信息推送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场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生产应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五)建筑垃圾监管执法
12.建设监管平台。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建设贵阳贵安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对源头分类、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利用处置进行数字化监管,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理电子联单管理,实行建筑垃圾数字管理。(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委;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13.严格执法查处。各级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违法改装、非法消纳等行为,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重点任务清单或目标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对各区(市、县、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属地整改。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及时报市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普法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原施行文件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贵安新区参照执行。
附件2—1: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附件2—1
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定义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3.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
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利用体积量,包括复耕复垦、低洼填平、场地标平、堆坡造景、矿坑治理、山体修复、农业示范等利用。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作为原料直接或再生利用。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原料、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指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值。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100%。
附件3
贵阳贵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持续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贵阳贵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贵阳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范围内秸秆焚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留的不能食用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在规定区域内焚烧其他物质(如落叶、地皮、杂草、烤烟、蔬菜以及农作物根系、残茬等)的参照焚烧秸秆执行。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是指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本办法所称秸秆及其他物质。秸秆禁烧区内原则上全年禁烧,确因防治农作物、林木病虫害或其他情形需焚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科学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区外的其他区域,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露天焚烧管理。
第四条 按照市级监督指导、县级具体负责的要求,强化上下联动,落实秸秆焚烧管控与综合利用责任,持续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 秸秆禁烧区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土地利用、基本农田及秸秆综合利用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市、县、开发区)提出的秸秆禁烧区优化调整意见,拟定本市秸秆禁烧区优化调整范围,按程序报省级核定。
第六条 区(市、县、开发区)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经省级批准的秸秆禁烧区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区(市、县、开发区)对本地禁烧区内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禁烧巡查等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焚烧秸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各区(市、县、开发区)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等综合利用,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对秸秆还田和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
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科学设置秸秆收贮点,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确保全市禁烧区内秸秆应收尽收、应用尽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行为。
鼓励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颗粒加工、有机肥加工、畜禽养殖、种植等企业积极消纳禁烧区内秸秆。
第九条 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监管体系,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压实秸秆禁烧监管责任,划定禁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依法在禁烧区内开展秸秆禁烧常态巡查。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切实做好秸秆禁烧事前管控,引导村民执行秸秆禁烧规定。
要统筹调配消防、林业等部门监控资源,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和信息化监控平台,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建立秸秆禁烧监管调度机制,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对发现的秸秆焚烧行为,及时劝导、制止,一旦发现火情,及时调度、联动处置,第一时间扑灭火点。
第十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作配合,依法依规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等。指导区(市、县、开发区)在秸秆禁烧区开展综合利用,鼓励开展就地还田利用,按程序组织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确保秸秆应收尽收。加强与科技、工信、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协作,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对秸秆综合利用情况进行通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具体负责开展空气质量分析研判、预测预警,指导区(市、县、开发区)在重点时段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卫星遥感秸秆焚烧多发火点区域组织调查核实,对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财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资金政策,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资源支持秸秆综合利用。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等相关政策,依法给予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退税支持。
工信部门:负责配合、协调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等秸秆原料化领域的综合利用。配合、协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生物质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积极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
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工作联动,指导区(市、县、开发区)依法对行业监管部门移交的城市露天焚烧秸秆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禁烧区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因秸秆焚烧等造成的森林火灾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做好公路、公路用地范围秸秆禁烧安全宣传及执法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配合做好禁烧区域的安全防火宣传,做好禁烧区域内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开展农事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科技部门:配合农业农村、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鼓励贵阳贵安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和人影作业,及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共享气象预报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及时处置涉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引发的各类网络舆情。
第十一条 在秸秆禁烧区域内,不听劝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焚烧或组织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或妨碍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由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在秸秆禁烧区内,因推动秸秆禁烧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