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政局撤销登记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1 09:2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经查,以下社会组织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请在知晓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贵阳市民政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