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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30 16:11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杜绝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就经济区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济区及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升空类烟花爆竹,以下限制燃放区域内在限制燃放时段内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均指非升空类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间

限制燃放区域,下列时间可以燃放非升空类烟花爆竹: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非升空类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任何类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类型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区域

大地村、马寨新城、永乐新城、二堡新城、航空港幸福小区、酒店用品市场、交建花园、碧龙花园、多彩贵州温泉小镇、甘庄航空村、水云布依家园、阳明花鸟市场;贵龙社区贵龙新苑小区向外延伸200米以内区域、上郭关组、下郭关组、水洞组、王坝山组、中铁生态城区域。

四、禁止燃放区域

经济区范围内除限制燃放区域外的所有区域均为禁止燃放区域。

五、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群体集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三)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建筑工地以及不满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等;

(五)属于重点防火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周围100米范围内;

(六)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文物保护单位、产业园区;

(七)化粪池、下水道窨井、天然气管道检查井、燃气锅炉及管道、地下通信电缆检查井等市政环卫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六、经济区范围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

应急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各环节的综合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城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宣传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做好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七、有关要求

(一)经济区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公告,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公告的行为。

(二)经济区各级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带头限制、禁放烟花爆竹。各级党政机关率先禁放,严格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省、市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八、违反相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处罚条款

(一)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公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表彰、奖励。举报电话:0851-85401540(龙洞堡派出所)、0851-85400444(小碧派出所)、0851-85516009(经济区公共服务中心)、0851-86600555(经济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十一、本公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十二、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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