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贵阳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6 16:32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6〕11号),建立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我局草拟了《贵阳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日。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意见建议(需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本),签署真实姓名(附身份证号)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ybjjd@guiyang.gov.cn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林城东路7号市政府办公楼1期B区424号
附件:《贵阳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6日
贵阳市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属地一致原则,将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条件具备后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筹资方式
资金筹集以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为主,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征收,缴费费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长护险制度建立后,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调整一定比例作为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三)筹资标准
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护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缴费基数为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制度启动时,从当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作为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费率为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延缴人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总费率为0.3%,制度启动时,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作为长护险缴费费率,另外0.15%由个人缴纳。
(四)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护险,按月足额缴纳长护险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从每月划入的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延缴人员)按单位职工缴费政策参保,按月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
二、待遇保障
(一)保障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人员,经失能等级评估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享受长护险待遇。起步阶段首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完善,逐步扩大保障人员范围。
(二)支付范围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失能等级评估产生的评估费用;经失能等级评估为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护理费用,符合国家统一的护理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由长护险基金按标准支付。
(三)支付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统一调整的长期护理服务项目目录,不设起付线。参保缴费后,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1.费用标准
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结合我市经济水平、护理成本和基金承受能力,对不同失能等级、不同护理方式实行差别化定额支付。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500元;养老机构护理服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500元;医养机构护理服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600元。
2.支付比例
按照重度失能等级,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重度失能一级65%、重度失能二级70%、重度失能三级75%。居家上门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支付比例分别增加2%。
3.欠缴处理
已经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欠缴长护险保费的,欠缴次月停止享受待遇,缴费到账后次日即可正常享受长护险待遇。
4.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每连续参保5年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累计提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等待期内产生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的可以补缴,补缴到账次日开始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产生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予补缴,重新参保缴费后执行6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首次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设等待期。
(四)不予支付的情形
(1)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
(2)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费用;
(3)已经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
(5)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
三、管理服务
(一)基金管理
长护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长护险基金预算草案,做好长护险基金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待遇给付工作,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机构拨付长护险费用。
(二)失能评估
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失能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失能评估可通过独立的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也可依托定点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或建立专家委员会等形式实施评估。
评估标准: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标准,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规范开展失能评估。推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区域互认,探索建立医疗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评估衔接机制。
评估费用:失能评估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被评定符合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其评估费由长护险基金按标准予以支付;不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的,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三)经办管理
在确保基金安全前提下,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费按规定从长护险基金中按定额或比例列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考核,确保基金安全、管理规范、运行平稳,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做好预算绩效管理与中长期精算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基金监管
医保部门要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大对长期护理服务的运行分析、定期抽查等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领导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全市长护险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稳步推进全市长护险制度建设。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落实长护险制度建设各项任务。
(二)提升部门合力
1.市医保局负责全市长护险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方案的相应配套政策,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开展长护险基金的运行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制定长护险基金管理、结算、监督等相关制度。
3.市民政局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配合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衔接。
4.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长护险待遇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指导评价机构做好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5.市卫健局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配合构建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体系。
6.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护理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7.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费用征缴有关工作。
8.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做好与长护险待遇保障的衔接工作。
9.市残联协同负责做好残疾保障制度与长护险制度衔接,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五、附则
长护险筹资水平、待遇标准及扩大覆盖人群范围,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长护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并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
参保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长护险费,定点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长护险相关政策,为参保人提供真实、有效、合规的长护险服务。
本方案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由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