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1-25 11:02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城镇区域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区域范围
1.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4.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5.汽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8.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9.城市路网的桥梁(含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10.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11.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2.各类公园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13.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放时间
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销售限制
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
(一)区域范围
涉及永阳街道和永靖镇,具体为:(1)东至川黔铁路(不含中石油贵州贵阳销售分公司息烽青山加油站至观府环城路以东,川黔铁路以西区域),西至龙泉大道,南至下阳朗村西门湾路口、开磷城D区边界,北至永靖大道、蚕桑坡路沿线(含道路两旁城镇区)。(2)开磷新城、丰华苑、息烽1号、大观伟城。
以上限放区域范围界定不清的,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限放时间
1.可燃放时间: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2.除上述可燃放时间外,禁止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销售限制
限放区域内,除农历腊月廿六至次年正月十五外,其余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在息烽县行政区域内,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息烽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的人员属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村(社区)“两委”等组织机构的,除依法接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外,由其本人所在单位视情况予以进一步处理。
四、举报奖励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对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851-87722110。
五、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8日公布的《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间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息烽县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图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息烽县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