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8-03 02:31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已于2021年正式公布施行。画眉、红嘴相思鸟等已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兰科兰属、杓兰属等已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为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未经批准,禁止猎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买卖、采集和运输兰花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二、未经批准,禁止私自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申请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禁止在花鸟市场、网络、鸟友之间或者其他场所、平台擅自购买、出售画眉、兰花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未经批准擅自收购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将依法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携带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出县(区)境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护野生动植物,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予以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花溪区自然资源局0851-83851143
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0851-83631110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