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筑府办函〔2019〕1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时间: | 2019-01-29 | 发布时间: | 2019-01-29 19:13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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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9〕1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
道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近年来,我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相继建成了多条环线、射线和城市主次干道,城市交通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提升。但由于多种原因,城区一些市级投资已建成通行的市政道路因未完成工程验收,未进行实物移交,建成通行后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导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缺位。为保障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良好运行,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
(一)凡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已通行但未完成移交的市级投资市政道路日常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交通通行等综合管理和执法工作。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道路建设单位和市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相关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特殊情况由属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报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管理主体。
二、维护管理
(一)建设单位负责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质量维护工作,负责质保期内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质量责任,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质量责任。关于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质保期的质量维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物移交、竣工验收及固定资产产权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2〕61号)执行。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监管责任划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履行工程质量责任;负责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提出整改要求,并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维护。
三、监督管理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和监督考核属地政府对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属地政府对市级投资已通车未移交市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交通标志、标线、护栏、信号灯、电子警察系统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和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经费渠道
(一)环境卫生、市容秩序、交通通行等方面的管理类费用,原则上由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二)工程质量维护费用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解决,质保期结束后,由属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向市政府请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管企业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高度重视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将其作为解决城市管理和执法薄弱环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把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管住、管紧、管好,全面提升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的管理水平。
(二)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的管理移交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交管、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属地政府配合,按照一路一议的要求,制定工作细化方案,提出管理划界、经费保障、移交管理时限等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执行。
(三)由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已通行未移交道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