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月29日印发了《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相继建成了多条环线、射线和城市主、次干道,城市交通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提升。但由于多种原因,城区一些市级投资已建成通行的市政道路因未完成工程验收,未进行实物移交,建成通行后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导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缺位。为保障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良好运行,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特出台此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主体
1.凡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已通行但未完成移交的市级投资市政道路日常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交通通行等综合管理和执法工作。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道路建设单位和市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相关管理和执法工作。
2.特殊情况由属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报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管理主体。
(二)维护管理
1.建设单位负责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质量维护工作,负责质保期内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质量责任。关于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的质量维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物移交、竣工验收及固定资产产权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2〕61号)执行。
2.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监管责任划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履行工程质量责任;负责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提出整改要求,并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维护。
(三)监督管理
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和监督考核属地政府对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
2.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属地政府对市级投资已通车未移交市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交通标志、标线、护栏、信号灯、电子警察系统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和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经费渠道
1.环境卫生、市容秩序、交通通行等方面的管理类费用,原则上由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2.工程质量维护费用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解决,质保期结束后,由属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向市政府请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三、《通知》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为组员,统筹推进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管理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各区(市、县)管委会结合实际,明确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在市、区层面均形成了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确保平稳有序这一原则前提下,按照“成熟一项、实施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确保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管理工作顺利移交。
2.明确责任划分,细化工作落实
一是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的管理移交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交管、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属地政府配合,按照一路一议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提出管理划界、经费保障、移交管理时限等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执行。二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管企业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高度重视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将其作为解决城市管理和执法薄弱环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把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管住、管紧、管好,全面提升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的管理水平。
3.加强检查督导,层层压实责任。市督办督查局会同市综合行政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实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区(市、县)、管委会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完成任务较差的区(市、县)、管委会和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确保责任、行动落到实处。
文件原文:筑府办函〔2019〕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市级投资已通行未移交市政道路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