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筑府办函〔2019〕10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时间: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19-09-30 17:47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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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9〕10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阳百姓拍”APP公众参与城市
管理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百姓拍”APP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百姓拍”APP公众参与城市管理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 为加强“贵阳百姓拍”APP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保障奖励及时兑现,根据《贵阳市关于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实施方案》(筑委厅字〔20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全域范围内通过“贵阳百姓拍”APP举报反映并符合奖励标准的城市管理案件应兑现的现金和积分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保障“贵阳百姓拍”APP公众参与奖励兑现市本级、区(市、县)、开发区配套的专项资金,用于“贵阳百姓拍”APP社会公众参与现金奖励、积分奖品购买(仅限市级奖励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市本级、区(市、县)、开发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设置本级“贵阳百姓拍”APP公众参与奖励资金池,将奖励资金池启动资金及补差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每年按照实际兑付的奖励资金列入支出,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购买服务的相关服务企业,因“贵阳百姓拍”APP公众参与奖励举报案件经核实被扣减的服务费、履行合同违约扣款、调减服务费等可按程序调整注入本级“贵阳百姓拍”APP奖励资金池作为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贵阳百姓拍”APP平台发放。市、县两级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级奖励资金兑现和余额情况,及时向本级奖励资金池注入奖励资金,避免发生无奖励资金兑现的情况。市级奖励资金池余额不得低于全市上一月度应兑现现金和积分奖品价值总额的300%;不得高于全市上一年度奖励资金应兑现现金和积分奖品价值总额。区(市、县)、开发区奖励资金池余额不得低于本级上一月度应兑现现金奖励资金和上一月末累计应兑现但未兑现现金奖励资金之和的200%;不得高于本级上一年度奖励资金应兑现总额。
第七条 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每年12月份应当对本年度奖励资金池余额情况进行统计,奖励资金余额可滚动至下一年度使用。市、县两级奖励资金池余额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按年度于每年12月份按程序一次性上缴财政。
第八条 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贵阳百姓拍”APP公众参与奖励机制运行平台对实名注册用户举报的有效案件实施现金或者积分奖励。对属于各区(市、县)、开发区部门和单位责任范围的举报案件奖励由各区(市、县)、开发区奖励资金池兑现现金奖励;对属于市级部门和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举报案件奖励和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举报案件由市级奖励资金池兑现现金奖励。
第九条 积分奖励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使用市级奖励资金购买相应价值积分商品并通过“贵阳百姓拍”APP向获得积分奖励的社会公众进行兑现。
第十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上一月度相关区(市、县)“贵阳百姓拍”APP相关案件信息和应兑现奖励资金数进行数据和金额核对信息通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核对结果,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向本级奖励资金池注入奖励资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反馈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贵阳百姓拍”APP相关案件信息和应兑现奖励资金数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信息存在差异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二次核对,对确实无法明确责任等问题的,由市级奖励资金池负责兑现奖金,对能够明确责任的,由相关区(市、县)、开发区奖励资金池进行兑现。
第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按照“贵阳百姓拍”APP公众参与奖励机制的奖励标准、范围,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适当调整和公示。
第十二条 市本级、区(市、县)、开发区“贵阳百姓拍”APP资金池由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对账机制、配备专人管理,落实专款专用,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做好有关奖励资金的使用、安排和核算管理等工作,建立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和管控,确保奖励资金和社会公众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贵阳百姓拍”公众参与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定期对资金的流向、运用、储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指导“贵阳百姓拍”平台,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做好网络安全相关工作。对恶意骗取奖励金、非法侵入奖励金发放系统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局应当加强对“贵阳百姓拍”平台系统运行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支持,规范资金数据管理流程,监督资金数据的使用途径等。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设置奖励资金池或资金保障不到位的相关区(市、县)、开发区,城市管理相关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市人民政府将约谈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共印4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