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筑府办函〔2021〕4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时间: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10:3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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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21〕4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因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将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
(三)推动“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统筹调度、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强化结果运用。
(四)建立健全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不同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五)夯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失职导致辖区内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约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六)建立健全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政府多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演练。
(七)督促、指导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 “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
(八)保障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和装备,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
(九)积极探索、推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社会化”建设,引导保险行业、道路运输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来,通过“警保合作”“政企合作”等方式拓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经费渠道。
第六条 区(市、县)政府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通过“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工作数据,统筹调度、督促指导辖区乡镇级各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工作。
(三)建立健全区(市、县)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区(市、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并及时向区(市、县)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工作开展情况。
(四)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失职,导致辖区内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责任人进行约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五)负责建立含农村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政府多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演练。
(六)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
(七)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
(八)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销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行为。
(九)按照农村道路每50公里配备一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标准,统筹考虑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足额配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严禁不按规定使用专职协管员。指导帮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员、经费、制度、装备方面全力保障交管站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建立完善乡镇(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管理机构。各乡镇(办事处)镇长(主任)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行政村(居委会)村主任、村民小组长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乡镇(办事处)充分利用“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事前采集预警、事中跟踪监督、事后倒查追责的大数据管理功能,研判、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管理措施,有计划的组织辖区执法小分队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3.实行每月不少于1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和督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道路交通安全会议信息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
4.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从乡镇到村到组,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进行考核,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在区(市、县)政府的统筹下,及时配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严禁不按规定使用专职协管员,夯实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的力量。从人员、经费、制度、装备方面全力保障交管站的工作正常开展。
(三)每个行政村设立固定的交通违法劝导点(有醒目的标志标牌),开展对交通违法的劝导、制止工作;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村干部负责本村交通安全工作,每个村民组长都要履行交通管理职责。同时至少聘用1—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开展道路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四)按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乡镇“两站两员”(交管站、劝导站、协管员、劝导员)的作用,对辖区内的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进行逐一摸底,并将摸底情况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系统,对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要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一路一档”要求,建立乡镇、村、组的机动车、驾驶人、危险路段户籍化管理台账并录入“云平台”。对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村民,履行机动车入户和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告知义务。
(五)严格落实赶场天“跟场管理”制度。在农村赶场日,组织安监、交通、农机、公安交警、派出所、交管站等部门对辖区场点进行交通秩序管理,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的安全与畅通,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
(六)严格落实“红白喜事”打招呼制度。辖区村民办“红白喜事”的,逐一对事主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打招呼”, 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
(七)对本辖区的营运性客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逐一签订安全责任状;加强对本行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及职工(含教师、村干部)私家车的管理,并签订安全责任状。
(八)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村(居)、小组建立专门宣传阵地,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宣传计划,利用 “新时代农民讲习所”和农村“大喇叭”等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本村、本组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乡镇(办事处)所在地每月开展一次群众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以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示范村寨为载体,实施文明交通计划。
(九)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对辖区道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及时进行会商和治理,并将道路隐患的排查、会商和治理信息按时限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还未治理或治理成效不明显的特别危险路段,制定临时管控措施,在重要民俗活动日和车流集中的时段派人驻点守候,真正形成“节点有人守、隐患有人治、赶场有人跟、节庆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十)制定和完善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预案”,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事故伤者,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区(市、县)公安交警大队积极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各乡镇(办事处)每月将动态工作信息(含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日常工作、联合行动、宣传工作、交通安全会议)按时限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
第三章 各级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交通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客货运市场及客运场站的管理工作,严把农村运输市场准入关,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依法开展超限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全力维护全市道路运输秩序稳定。
(二)负责依法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每日登录“贵州省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系统,签收、处理预警信息,加强对“两客一危”企业,即客运公司、旅游客运公司和危化品运输公司、货运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负责全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工作。即将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标志、标线、震荡减速带、波型防护栏、防撞墙等)与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牵头(贵阳市公路局配合)开展全市“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对区(市、县)所有公路(高速公路、贵毕公路除外)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会商、治理,并对所列养的区(市、县)、乡、村、组公路、桥梁进行维修和养护。做好恶劣天气的应急物资储备、值班备勤、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
(五)及时将监督管理运输企业工作、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工作、道路隐患排查会商治理工作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等信息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
(六)负责协调并做好辖区各级道路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会商和治理工作,并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会商和治理信息及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
(七)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各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二)指导开展区(市、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
(三)通过“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及时督导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四)牵头对全市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对死亡1至2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各级道路和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整治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情况,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会同路产路权等相关部门提出治理意见及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加强“两客一危一货”车辆、农村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农机车辆等各类在农村道路行使的各类重点车辆的查处和管控。
(五)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六)定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七)强化高速公路“一路三方”联勤联动,做好对途径农村辖区的路段紧急情况以及恶劣气候下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及时将各类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信息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
(九)牵头研究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社会化”建设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统筹推进,千方百计引导保险行业、道路运输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作用,起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实施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计划、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等,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积极与督办督查部门沟通,将考核情况纳入同级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
(十一)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农用拖拉机的新车入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车辆报废工作。
(二)负责辖区农用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
(三)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农用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安全管控,严厉打击农机车辆非法载人、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机耕道路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五)负责农用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农用拖拉机、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台账,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签收“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推送农用拖拉机违法信息并处理。
(七)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学校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止学校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教师和学生,督促指导学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二)督促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计划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三)通过对学生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向学生家长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家长增强积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通过学生了解上、放学路程情况以及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摸底排查,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对排查出的情况,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五)与各所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与班主任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班主任向家长发放交通安全告知书。
(六)严格学生集中出行用车审批制度,凡是学生集中出行用车需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大队进行审批。
(七)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景区内旅游专用道路及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对危险路段禁止旅游客运车辆通行。
(二)对旅游景区内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时报辖区人民政府。
(三)在各类娱乐场所营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宣传氛围。
(四)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健全危重伤员救治和转院机制,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定点医院和医疗救治专家库;与公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对交通事故危重伤员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交通事故危重伤员优先服务流程,不受挂号、办理手续、排队就诊等条件限制,提高救治效率。
(二)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检验标准。
(二)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严把机动车安全检测关。
(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及零配件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依法查处销售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
(五)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的行为。
(六)依法查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车辆等其他行为。
(七)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不断完善建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做好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场设施规划设计,着力解决车辆拥堵、停车难的问题。
(二)对大型建筑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估或分析,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他大中型建筑项目按照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将停车场擅自改作他用。
(三)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发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预报,并及时推送至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针对恶劣天气事故多发路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气象前端感知预警的提升方案,提高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气象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司法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服务。
(四)其他市区两级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贵安新区参照本规定做好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印4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