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筑府发〔2021〕1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时间: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10:3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权力清单和
责任清单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筑府发〔2021〕17号
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规范行政机关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以下简称权责事项)管理,促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与行政权力及时、全面衔接,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1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权责清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制定、调整和公布,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和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以清单形式列明,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实施的权责事项各项要素的汇总。
本办法规范的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以及其他权力等;责任事项是指根据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的不同阶段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权责清单要素包括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内设责任机构、追责对象范围等。
第六条 对编制公布后的权责清单,采取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主动发起动态调整和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集中调整两种方式。
第二章 责任及分工
第七条 权责清单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本级行政权力实施单位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组织本级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开展集中调整,对权责清单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申请进行集中审核,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权责清单开展集中调整,对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审核完毕的权责清单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对进驻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权力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权力事项办理进行日常监督和服务工作。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布,指导本系统做好权责清单有关工作,推进前款所述清单事项在政务服务平台运行;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内设机构要对本部门拟调整的权责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八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一个具体的内设机构负责统筹、承办权责清单有关调整、管理事宜,明确权责清单管理岗位职责并指定专人承办相关业务。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释决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决定,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决定发布,或其他涉及权责清单的重要事项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起动态调整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的动态调整申请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起。
第十条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负责统筹、承办权责清单调整、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释决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决定、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决定或其他涉及权责清单重要事项变更的公告、通知等有关文件内容,及时对本单位的权责清单事项发起动态调整申请。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的颁布、修订等,应当增加有关事项的;
(二)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或服务层级,按要求应当承接的;
(三)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当增加有关事项的;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增加有关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取消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的颁布、修订、废止等,应当取消有关事项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等明文公布取消有关事项的;
(三)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当取消有关事项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或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下放权责事项:
(一)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
(二)其他应当下放的情形。
对下放的事项,拟下放单位要做好承接能力评估,加强工作指导和衔接,确保相关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变更权责事项要素内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的颁布、修订等,应变更有关事项要素内容的;
(二)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变更有关事项要素内容的;
(三)清单事项(含子项及颗粒化)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事项要素内容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发起动态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公章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报告(附清单表格);
(二)调整依据;
(三)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对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发起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回复。
第四章 集中调整
第十七条 除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动态调整外,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于每年1月定期对权责清单开展集中调整工作。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集中调整:
(一)动态调整中行政权力事项发生遗漏或重叠,需要进行统一清理规范的;
(二)同一行政权力归属发生争议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层级进行调整的;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集中调整的。
第十八条 集中调整时,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或不予调整报告(附清单表格);
(二)调整依据或不调整理由;
(三)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权责清单应在集中审核完毕交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公布
第二十条 权责清单编制或集中调整完成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完成后,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自行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公布时应当同步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推送。
没有门户网站的,可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一级部门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权责清单采取通告形式进行公布。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时,应按照规范、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编制、修改、取消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权责清单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审核、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专栏集中公布,同时由部门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被投诉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进行投诉举报。
对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向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
政务服务机构和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本级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本级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监管检查中发现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编制调整权责清单中遗漏权力事项或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的,应当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进行调整、取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行使权责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经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监督审核后,对有法定依据的权力事项,应当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按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纳入清单管理;无法定依据的,有关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督促行政权力实施单位立即停止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不及时报请调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将情况抄送绩效考核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编制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或遗漏权责事项,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合理意见后仍不纳入的;
(二)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未及时进行调整,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提出调整申请但仍不提出调整申请的;
(三)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动态调整情形,但未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公布,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后仍怠于调整、公布的;
(四)未将实际行使的权力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
(五)在权责清单之外存在变相审批或其他无权责清单依据的权力的;
(六)在权责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的;
(七)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八)对没有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进行委托、授权、下放的。
乡(镇)人民政府有以上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贯彻权力清单制度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有关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权责清单调整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业务由上级部门垂直管理的,设在本市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责清单的编制及调整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后对外公布。
行业及领域根据工作需要,需制定专项权责清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及调整情况进行制定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权责清单完成调整后,对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调整的,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拟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在权责清单调整公布后立即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作相应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其他部门、贵安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