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发布日期:2023-08-30 10:5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 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