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再提交二手房估价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2 10:47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交“二手房估价报告”,具体事宜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交二手房估价报告。由我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价值确认书》或《预评估函》)。
二、申请人办理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按照委托银行有关要求办理。
三、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价值,按房屋交易价格和《房屋价值确认书》或《预评估函》确定的价值二者较低值计算。
2020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