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鼓励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须与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2.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
一、补贴标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文件依据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三、申报流程
1.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申报材料
1.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2.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贵阳贵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咨询电话
贵安新区:0851-88126456
云岩区:0851-86871951
南明区:0851-85960747
花溪区:0851-88231720
乌当区:0851-86407461
白云区:0851-84606417
观山湖区:0851-82215635
修文县:0851-82322514
息烽县:0851-87716297
开阳县:0851-87237823
清镇市:0851-82520724
经开区:0851-838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