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关于社会保险的一项补贴。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于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所属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向审批公益性岗位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灵活就业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一、申报流程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所需材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
(3)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4)对应补贴期的工资发放凭证;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等。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