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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14 19:04:39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贵阳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就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出部署。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下面我们将对此文件政策向大家进行解读。
  一、制定出台筑府发〔2018〕29号文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和省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有了新的规定。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第一条第(三)款规范参保缴费政策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下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7号)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台的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我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62号)关于“首次被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可补缴”的规定,与国家和省的上述文件规定不符,不宜继续实施。此外,筑府发〔2011〕62号制定时依据的各级各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近年来有所调整或更新,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因此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的精神,结合贵阳实际,重新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二、筑府发〔2018〕29号文与筑府发〔2011〕62号文件有什么区别?
  答:筑府发〔2018〕29号文中不再有关于允许被征地农民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表述和规定,即筑府发〔2018〕29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段中“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修改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筑府发〔2018〕29号文第四条第(四)款“首次被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补缴”修改为“首次被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删除其中“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是:按照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乘以20%的费率计算的应缴费总额。”这一规定。起草的依据是《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7号)。
  其他的区别主要是依据各级各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或更新,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如: 筑府发〔2018〕29号文第二条,根据国家和省的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删除“农转非人员”这一说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筑府发〔2018〕29号文中涉及“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说法统一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筑府发〔2018〕29号文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府发〔2009〕100号)修改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16〕28号);等等。
  三、筑府发〔2018〕29号文保障的对象范围是哪些?
  答: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移民、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核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即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承包耕地而失去耕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
  四、筑府发〔2018〕29号文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新规定?
  答:认定为首次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缴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规定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的个人应缴费总额。
  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可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
  五、筑府发〔2018〕29号文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筑府发〔2018〕29号文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62号)同时停止执行。若未按时落实,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7号)精神和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文件原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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