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讲话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出台《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贵阳生态条件,突出原生态保护,因地制宜选择渗、滞、蓄、净、用、排等多重措施,科学选用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透水铺装、透水路面、多功能调蓄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一是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建成区绿地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海绵城市主要控制指标纳入专项规划指标体系。该专项规划已于2017年底编制完成。二是修编贵阳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修编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好雨水年径流总量。三是贯彻建设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地域、气候等特点,研究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
(二)严格实施规划。加大统筹管理力度,严格规划建设控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贵阳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将相关管控单元的海绵城市指标纳入“两证一书”颁发,并根据相应的土地出让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查中进行落实。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复核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并优先审批海绵城市项目用地;发改部门审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住建部门审批施工图、施工许可,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监督等环节,应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加快审批流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综合执法部门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建立海绵城市智慧监管平台,确保海绵城市相关设施正常运行;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
(三)推进项目建设。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分年度分计划实施四类海绵型项目,加强对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机制,编制相应的建设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落实到实处。
文件原文:筑府办函〔2019〕7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