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属于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原来是什么样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农用地转用手续由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分级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权限下放政策未出台前,贵阳市各区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余乡镇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通知》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此次《通知》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关于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的相关要求: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名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了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管理工作流程和新的要求,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整体重心下沉。
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名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改进农村村民住宅农转用审批,提出了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具体要求。
2020年1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将原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四、《通知》制定的目的和效果是什么?
此次《通知》制定,将原贵阳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县级政府批准。至此,贵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自行批准,贯彻落实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要求,完善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流程,更加符合农村村民用地实际,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提供了便利。
文件原文:筑府办发〔2021〕10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市级审批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