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用地审批?
《方案》中的用地审批是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其中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规定,要求将土地用途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是《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一项规定,即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可通过土地征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而文件中承接事项还包含一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允许政府实施土地征收的特定条件之一,是所征土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种法律规定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用地审批权原本是什么样的?
首先是农用地转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手续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级实行分级审批。简单来说,在相关权限下放政策未出台前,贵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应由国务院批准(目前已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心城区外各区,以及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的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范围内的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是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征收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简单来说,在相关权限下放政策未出台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面积大于70公顷的,或者征收耕地面积大于35公顷的,皆需报至国务院批准;其余征收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作为实施土地征收的特定前提之一,亦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方案》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此次《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精神,同时细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强省会”战略行动相关要求,确保将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结合全市工作实际而起草制定的,其背景如下:
2020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北京、天津等8个试点省、直辖市(不含贵阳)人民政府批准。
2021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其中第(十)条明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除国家规定不允许外,其余授权或委托贵阳贵安行使”,为省级用地审批权下放定下了基调。
2021年8月,省人民政府通过了《关于授权和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将省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授权和委托我市批准。
四、《方案》制定的目的和效果是什么?
(一)提炼和明确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要点
《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用地审批权的通知》虽然已将用地审批权下放,但实际执行用地审批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地方各部门难以把握具体需完成的工作事项。《方案》将三项审批权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将工作要求进行明确,确保我市用地审批工作方向无误、落实具体。
(二)规范全市用地审批工作
用地审批工作涉及到土地用途以及所有权的改变,关系到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严谨而复杂的行政审批工作,涉及到多层级、多部门的相互配合。《方案》通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保障措施等方式,为全市用地审批工作制定了一套严格、规范的审批体系,确保全市规范、正确地做好用地审批工作。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方案》是我市落实用地领域审批权下放的“放管服”精神的重要举措。承接好省级下放用地审批权,将有助于我市精简用地行政审批流程,缩短企业项目用地所需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全市建设发展做好政策上的保障。
文件原文:筑府发〔2021〕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承接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