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要求,经相关部门专题研讨,区(市、县)调研座谈,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司法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贵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2月5日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施行。
一、制定《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目的
为了固化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成果,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征收程序,切实推动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开展,形成公平合理、程序合法、被征收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制度设计,针对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制定了《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二、征收实施主体的确定
现行法律规定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并未规定实施主体,从贵阳市实际看,多年来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均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本辖区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因此第三条中规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机构承担具体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为了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合法合规,根据上位法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七条对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程序和具体工作作出了规定,根据该部分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应当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前述程序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征收土地。
四、安置房建设资金监管
安置房建设资金监管是保障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安置房按期完成建设的重要措施,因此第十三条中规定了市、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对安置房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季度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安置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区(县、市、开发区)报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安置房建设资金监管措施,以保障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五、安置房建设原则
为了保障安置房按期交付,在第二十四条,鼓励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采取期房安置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同时为了保障安置房建设符合规划,集约节约土地,规定房屋安置原则上以集中安置为主,城镇开发边界内将集中安置点纳入集中建设区,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以划拨方式供地;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村庄规划,申报农用地转用后集中连片安置。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第二十三条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规定了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方式,同时鼓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采用房屋安置方式进行补偿,房屋安置面积结合成套住宅面积确定,剩余合法房屋面积可实行货币补偿。贵阳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可采取另行划定宅基地迁建方式进行安置,同时对房屋给予重置成本价补偿。鼓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采用房票进行房屋安置。
七、“户”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条规定了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认定农村的“户”,同时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经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以参考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情况,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以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