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徐昱】: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今天我们邀请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卢鑫,政委麻树清、副支队长伍波出席,向大家通报《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及解答各位关心的相关问题。
作为长江、珠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区域之一,贵阳市历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强生态,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让人民群众尽享绿色福利,不断做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篇大文章。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为积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格局而努力。
2013年印发《贵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来,随着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进,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对2013年印发的有奖举报办法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下面,我们请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支队支队长卢鑫向大家做介绍。

【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卢鑫】:新闻界的各位记者朋友们: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办法》共12条,主要围绕奖励依据、适用范围、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和无效举报的情形、奖励兑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等3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广大群众可以通过拨打0851-12369环境保护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可以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914办公室反映;也可以通过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12369微信平台等多种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和危害情况分6个档次,同时将长江经济带“4+1”领域突出的生态问题纳入有效举报范围,奖励标准严格按照省奖励办法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可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办法》规定了无效举报情形,包括: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贵阳市范围内的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举报内容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处罚,尚未结案的,被责令整改、限期治理,正在整改或治理期限内的;举报内容事先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社会团体反映的;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转发,难以确定第一举报人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的;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身份信息或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举报情形的。
为推进有奖举报工作有序开展,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被举报人,严重干扰生态环境保护公务活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贵阳市范围内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初步核实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处理或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引导投诉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介绍完毕,谢谢大家!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徐昱】:谢谢卢鑫支队长。
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关心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自己所在的媒体单位。
【记者提问】: 请问2013年以来实施有奖举报有哪些成效?出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还有哪些考虑?

【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 麻树清】:自2013年实施《贵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来,主要成效表现在:调动了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热情、拓宽了环境污染发现渠道、优化了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了企业自觉守法意识等,对于推动实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2013年至2021年,全市兑现信访举报奖励案件789件,奖励金额13.86万元,单个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元。通过有奖举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其中,较为突出的案例是2016年,我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调查一起村庄水井环境污染案件时发现一家疑似制毒工厂并及时通报了公安部门。后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该处确为一家制毒工厂其生产的制造冰毒的麻黄碱销往缅甸等地。这起案件随后被公安部列入挂牌督办案件,经中央电视台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关注。这是我国增设“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后,全国首例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定罪,宣告“数罪并罚”的刑事案件。
2022年,我市紧紧围绕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热情为目标,突出群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信访渠道、拓展发现问题方式,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与旧《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有奖举报范围扩大。旧《办法》列入奖举报范围的有16种环境违法情形;新《办法》将排污许可、未安装或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饮用水源保护、危险废物、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等32种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列入有奖举报范围。二是有奖举报途径更加灵活。除了12369热线、书面举报、口头举报等举报途径外,新《办法》增加了微信举报、网络举报等途径。三是奖励标准提高。根据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处罚情况给予不同类别的奖励标准,旧《办法》的奖励标准为50--2000元/件;新《办法》的最低奖励标准为100,其中,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可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次,奖励标准中涉及按日连续计罚的按照第1次处罚金额进行计算,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5%(奖励标准范围内)给予奖励。四是兑现途径更加丰富。在奖励标准兑现方式上,除了领取现金、充值话费等途径外,新《办法》增加了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兑现方式,更方便群众领取奖励。
【记者提问】:请问贵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的范围和金额?

【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伍波】:(一)举报以下1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1%的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2.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3.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5.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7.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8.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9.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0.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1.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2.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以下11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2%的奖励,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对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环境污染问题。
5.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6.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7.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8.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9.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10.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1.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以下8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8.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致使县级以上城市、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应收未收,直接溢流直排污染外环境,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四)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五)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徐昱】: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