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贵阳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2 11:46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教育局:
为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含学校简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三、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的,申请人执自主申报通过的企业名称(含学校简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名称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在申请设立时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批复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可仅使用学校简称,并在学校设立批复中明确经市场监管部门预先登记保留的名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教育部门的设立批复文件进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