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2 11:4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筑教发〔2019〕8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根据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QFGD-2019-16008黔教民办发〔2019〕8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主选择
(一)2016年11月7日前审批的现有民办学校,根据民办学校自主选择申请,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未分离的完中、十二年一贯制)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
(二)申报资料
1.非营利性学校:学校选择分类登记的申请、学校决策机构决策文件(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签名、学校盖章的决议、会议纪要等)、学校修改后的章程及其它印证资料。
2.营利性学校:学校资产清算报告、学校选择分类登记的申请、学校决策机构决策文件(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签名、学校盖章的决议、会议纪要等)、学校修改后的章程、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或相关工作措施承诺等。
二、审批程序
(一)非营利性学校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核并同意其进行选择性登记,正式发文批复;
2.民办学校接到批复后到同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二)营利性学校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核并同意其进行选择性登记,然后至属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3.民办学校按照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4.民办学校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含学校简称)。
5.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
6.民办学校持新办学许可证手续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
三、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民办学校,指持有贵阳市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国家、省另有规定或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贵阳市教育局 贵阳市民政局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例(仅供参考):
关于同意贵阳市**区诚**合教育培训中心设立的批复
***〔2019〕**号
吴**:
你提出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审查有关申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认为贵阳市**区诚**合教育培训中心基本具备办学条件,报**区教育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同意正式设立贵阳**区诚**合教育培训中心,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及内容
1.市场监管部门预审名称:贵阳市**区诚**合教育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办学许可证(简称):贵阳市**区诚**合教育培训中心
3.办学性质:营利性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
4.办学内容:非学历培训(学科培训、文化或艺术培训)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及校长
举办者:吴**
法定代表人:吴**
校长:刘**
三、办学地址
****路**号****座**楼**号
四、其他事项
1.贵阳市**区诚**合教育培训中心要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2. 贵阳市**区诚**合教育培训中心成立后,要根据有关规定,同步推进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
3. 学校依法到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完善相关手续。按规定开设法人帐户,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生学杂费依法存入法人帐户,优先保障教育教学需求。
4. 学校在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接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5.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