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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发布日期:2023-08-28 10:53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处所称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大家俗称的离职证明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离职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如果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离职证明对于劳动者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需文件,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再次求职时,用人单位可能会心存顾虑,影响其求职的成功率。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不仅证明了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结,还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休假、医疗期的确定、失业登记的办理等问题,十分重要。因此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实践中,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同时开具。如果劳动者已离开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领取离职证明。

2)劳动者没办离职交接,不构成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便登记或存档。

4)书面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并未要求写离职原因,因此,在离职证明中可不对离职原因做具体描述。

5)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后一定要劳动者签收记录,避免今后劳动者主张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既可能是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的失业待遇损失,也可能是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求职受阻产生的工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万万不可忽视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必要性,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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