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阳市新型城镇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所属领域: | 国民经济管理 |
发文字号: | 筑府办函〔2022〕56号 | 公布日期: | 2022-05-06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2-05-06 |
贵阳市新型城镇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支持贵阳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新型城镇化土地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土储资金”)是指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设立的土储资金。
第三条土储资金遵循“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土储资金各方权责关系,以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方式,重点解决新型城镇化涉及的征拆问题,增强新型城镇化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土储资金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土地储备、费用核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土储资金管理
第五条新型城镇化土地储备资金及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指导土储资金筹资、发展工作;负责审批项目是否列为土储资金支持范围;以及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土储资金的筹资工作;负责牵头起草土储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委托协议负责配合属地政府筛选拟实施项目、制定项目清单;负责协调市土储中心进行资金拨付;负责对土地一级开发全流程的跟踪;负责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土储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依法依规开展土储资金业务;代理土储资金账务处理及文档管理;以及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资金;负责对土储资金的专款专用进行监督;负责土储资金运营考核、绩效评价。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制定拟投资土地标准;负责统筹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工作并对计划内项目进行合法合规审查;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对土地收储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对土地储备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对土储资金专款专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土储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收储土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土地已至少有一家意向单位进行购买,意向单位对拟实施土地项目有初步方案。
(三)土地应符合出让所具备的规划技术条件。
第四章土储资金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以土储资金出资进行土地一级整理、开发的,应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项目筛选。由运营管理单位组织专业团队,与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沟通机制,配合属地政府筛选拟实施项目,制定项目清单。
(二)尽职调查。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名单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对资金投入到土地出让给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初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筛选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最终申报名单。
(四)审批。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意见以及运营管理单位的尽职调查意见,对项目进行预审后报请管委会审批。
(五)通知。市土储中心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进行确认后,与土地收储实施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土地收储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收储工作。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后,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合市土储中心严格监督实施企业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资金用途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土储资金项目投后管理和监督,每半年度向管委会报告土储资金运行情况。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收储土地出让后,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出让收入的5%提取资金,滚动注入土储资金。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机构对土储资金业务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加强监管,及时跟踪土地收储与开发的动态信息,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配合市土储中心完成土地收储工作,自觉接受管委会和管委会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检查,管委会可指派审计部门或委托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应按运营管理单位的要求,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定期报送企业经营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收储进度及资金使用数据。
第七章容错机制
第十八条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运营管理单位开展考核、绩效评价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土储资金业务发生额、土地收储数量等。
第十九条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土储资金业务运行过程中,运营管理单位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且未存在因个人私利而导致尽职调查结果出现偏差、失误的,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进行核实认定。
第二十条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免责容错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免责容错建议报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确保土储资金业务的顺利推进以及对土地收储管理、土地后续建设相关补贴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管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制定配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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