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林许准〔2024〕贵阳015号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同意贵阳乐之城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日期:2024-10-29 09:44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贵阳乐之城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大街88号方圆荟海豚广场4层001、002号铺位的养殖场所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鸳鸯(Aix galericulata),《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缅甸蟒(Python molurus bivittatus)、球蟒(Python regius)、黑帽悬猴(Sapajus apella)、环尾狐猴(Lemur catta)、松鼠猴(Saimiri sciureus)、绿鬣蜥(Iguana iguana)、高冠变色龙(Chamaeleo calyptoratus)豹变色龙(又名:七彩变色龙)(Furcifer pardalis)、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 sulcata)、耳廓狐(Vulpes zerda)、蓝黄金刚鹦鹉(Ara ararauna)、红绿金刚鹦鹉(Ara chloroptera)、葵花凤头鹦鹉(Cacatua galerita)、橙翅亚马逊鹦鹉(Amazona amazonica)、鞭笞巨嘴鸟(Ramphastos toco)共计16种物种,并向你单位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许可号:黔林繁育贵阳〔2024-02号〕)。
你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工繁育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动物伤人和逃逸,并有效防范疫源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严禁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上述野生动物的出售、收购、利用等事宜,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报批。
贵州省林业局
2024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