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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录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9 15:1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各地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116 号)的要求,6月27日下午,在市政府召开的第54次常务会上,明确由市大数据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进一步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7月18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录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填报全市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工作,根据职责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流程和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单位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录入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建立本级本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账号。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使用市政务服务中心分配的单位管理员账号建立本单位工作账号和审核账号。工作账号不限数量, 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建立,由各业务处室使用,负责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的录入工作。审核账号一个,由本单位法规部门使用,负责对本单位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的审核工作。

二、规范开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梳理、录入工作

市级各相关单位在省级单位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认领市级及市级以下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同时新增市级地方法规和规章涉及的部分(涵盖市、县两级)。市级各相关单位完成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录入工作后,对应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 编制本级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各相关单位在市级单位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认领县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对应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编制本级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

各级各单位在认领了上级部门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后,要将自己新增录入清单与认领清单中重合的内容设置为取消状态,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中的内容,根据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调整做相应的补充录入和取消调整。(具体操作见附件: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报送工作联络员。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于 7 月 23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 1 名具体负责“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梳理、录入工作的同志,作为工作联络员。(附件 2:“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联络员报名表)

(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单位严格按相关流程和时间节点开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梳理、录入工作。

市级各相关单位务必于 7 月 30 日前,完成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的录入工作,便于县级各相关单位认领、 录入。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务必于 8 月 5 日前,完成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的录入工作。

       附件: 1.“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相关单位名单


(联系人:杨少文、胡林虹;电话:85285306)

2019 年 7 月19 日

附件 1

“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相关单位名单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保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办、市林业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网信办、市档案局、市文物局、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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