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1 16:58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抽查检查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局制定了《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抽查检查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贵阳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各业务处室、开发区分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建立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依法实施的原则,确保抽查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在贵阳试点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机制要求,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依托“数智贵阳”“智慧市监”平台,搭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作为省级平台的拓展及补充,推进信用分级、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设与运用,实现抽查检查与信用、风险及问题对象的有效匹配,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提升智慧监管、精准监管的能力。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六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开发区分局应当通过监管平台统筹开展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第七条参照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部门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第八条 各部门依托监管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依托监管平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与上级有关要求,科学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数量和时间,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并通过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可合并安排。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不定向抽查按照抽查比例,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按照省局制定下发的抽查指引开展抽查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核查记录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开展检查,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在监管平台上开展抽查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对通过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的个案线索,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法严格监管,可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当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摇号产生。抽取过程确保公开、公正。对登记及公示事项等事项集中抽取检查对象时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参加抽取。抽查对象为市场主体的,应是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已注销和已吊销的市场主体,不纳入抽查范围。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方式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应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等,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增大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的概率。
第十七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摇号委托检查的检查任务,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认领,并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
采取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检查表格。检查表格应包含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采取书面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涉及到抽查事项的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采取网络监测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采取抽样检测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各业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只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机构检查核查结果、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中拒绝、阻挠、妨碍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拒绝向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等阻挠、妨碍检查工作严重的情形依法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录入抽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或标记;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
第二十二条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检查表、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抽查检查工作材料,应由实施检查部门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本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必要时可对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局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市局各业务处室、分局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局信用监管处反馈。
第二十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发挥牵头作用,在省局、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贵安新区、花溪区、经开区融合发展涉及跨区域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