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属民办学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发布日期:2025-03-24 14:29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民办学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贵阳市民办教育行业整体守信履约、诚信自律水平,确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具体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评价的工作机制,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提升民办学校信用水平。通过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引导民办学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诚信办学意识。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建立民办学校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机制,对学校的信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更新。推动民办学校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四)推动民办教育行业自律与发展。通过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推动民办教育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民办学校做大做强,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民办教育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学生和家长权益。通过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止学校侵害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信用评价结果一是作为下达招生计划、办学许可证年检的重要依据;二是作为学生和家长选择民办学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评价对象
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许可,在对应的市级民政部门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属民办学校。
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对区属民办学校(幼儿园)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县)级教育部门制定。
三、评价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评价工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评价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客观公正原则。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和人为干扰。
(三)公开透明原则。评价工作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评价过程中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全面考虑民办学校的各个方面,包括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师资水平、学生管理、安全管理等,确保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五)动态调整原则。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民办学校的信用状况变化及时调整评价等级和监管措施。评价标准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评价工作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对信用良好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酌情减少对其检查频次;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民办学校进行警示和惩戒,酌情依法依规增加对其检查频次;酌情依法依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项目申报等资格;酌情依法依规扣减次年招生计划等。
四、评价实施
(一)评价工作制度及内容
1.由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与民办教育监管处对民办学校不良行为进行扣分管理。按年度通报全市民办学校扣分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更新,并督促扣分的民办学校进行整改。
2.本方案所称民办学校不良行为,是指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3.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扣分以年度为一个计分周期,实行总分为100分的计分制,根据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进行扣分,详见《贵阳市市属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扣分标准》(附件1)。不良办学行为扣分是对民办学校进行信用管理的过程记录,其扣分结果直接计入年度信用评价计分。扣分以《贵阳市市属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扣分通知书》(附件2)形式告知民办学校。
4.教育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不良行为的及时扣分;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举报,经核实后及时扣分。对民办学校的不良办学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在实行扣分管理的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以扣分代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评价等级
评价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级别由最高的“A”等级至最低的“E”共5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划分见下表:
评价分值 |
信用等级 |
100-90分 |
A |
89-80分 |
B |
79-70分 |
C |
69-60分 |
D |
59分及以下 |
E |
(三)结果运用
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官网、公众号进行公开。
1.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学校:实施较低频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或抽查;在评优评先、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学校:实施常规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享受正常的政策支持。
3.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学校:实施较高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列为专项检查对象;对其办学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在政策支持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酌情依法依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减少专项资金补助、限制项目申报等。
4.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学校: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增加抽查检查频次;酌情依法依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项目申报等资格;酌情依法依规扣减次年招生计划;本学年度年检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
5.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学校: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增加检查抽查内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酌情依法依规取消其政策支持、评优评先、项目申报等的资格,撤销既得荣誉;酌情依法依规停止下达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本学年度年检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业务处室要把民办学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作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抓手,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民办学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把民办学校管起来,严起来,强起来。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民办学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得到广泛认知与积极参与,多渠道、多层次加大对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及民办学校对该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视与理解,提高社会对民办学校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民办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照《贵阳市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扣分标准》积极自查,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校办学条件,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确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对工作中有推诿、弄虚作假、不配合评价工作等行为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对学生、教师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申诉与监督
(一)申诉机制: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后,民办学校对信用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贵阳市教育局提出申诉,贵阳市教育局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内容给予受理、核查和书面回复。申诉电话:0851-87988490。
(二)监督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对违反信用评价工作要求的事项的举报。举报电话:0851-87987114(市教育局组织处);0851-87988490(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与民办教育监管处)。
七、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国家、省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贵阳市市属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扣分标准
2.贵阳市市属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扣分通知书
3.贵阳市市属民办学校不良办学行为学年度扣分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