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贵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筑人社通〔2020〕40号)
发布日期:2020-04-28 10:2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公益性岗位的分类及要求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建立“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扎实做好统筹规划,科学控制岗位规模,牢牢守住就业底线。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分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其类别按《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以贫困乡镇、贫困村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重点,由各类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实现乡村振兴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服务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及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对经就业援助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贫困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公益性岗位。各地要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参照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重点以农村贫困劳动力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人员为主,优先安置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
三、规范开发及管理
(一)做好岗位摸底征集。各地每年要定期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积极收集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用工规范、管理有序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签订期限等内容。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人社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城镇公益性岗位具体开发、申报、聘任、登记、管理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筑人社发〔2011〕13号)执行。对于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要与其协商劳动(务)关系存续事项。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要同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有效结合,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我市享受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相关岗位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范围,其安置对象、岗位类别、岗位管理等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发放工作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36号)及参照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公益性岗位离岗及续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服务到期后,按规定办理离岗手续,并将人员名单、岗位等基本情况报本地区人社部门存档。对于离岗后仍然难以通过其它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招聘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续聘安置。对于续聘的人员,各乡镇(社区)需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后报本区(市、县)人社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续聘手续。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及时将续聘人员信息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中心备案。重新招聘安置后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日常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岗位需求,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要把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及时变更补贴期满人员信息,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要在现有公益性管理方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每季度开展监督检查,对无法胜任工作、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累计两次记录的,及时清退并停发补贴。要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及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机制。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有关规定。
(一)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对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只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二)明确相关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再次安置上岗人员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再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六、实施后续扶持
各地要对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及时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要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场地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其退出后成功创业。对于其中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等方式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七、相关要求
各区(市、县)人社、财政部门要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稳就业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协同配合,强化宣传,稳步实施。要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制定和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要建立与其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确保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要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及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力度,落实乡镇、村工作责任,确保精准扶贫中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取得实效。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不得突破封控指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建立健全岗位储备制度,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或补充、修改、完善具体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20年5月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社局就业处备案。
点击查阅:
筑人社通〔2020〕40 号:关于印发《贵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1: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