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参加哪些社会活动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发布日期:2024-01-02 10:26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答:《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党派和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六)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职工集体协商活动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七)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