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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2 10:29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答:《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护理假、育儿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与其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标准支付。支付的假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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