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考核总是不合格,能否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2-06-20 15:3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月度考核不合格,可以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但用人单位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进一步考核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及岗位的适配性。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绩效考核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与岗位相对应的岗位职责,便于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价。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其所在岗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进行再次评定,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 上一篇:特殊工时制度可以约定吗? |
| 下一篇:劳务派遣工在无工作期间,工资怎么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