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人社行罚字〔2023〕第001号)
发布日期:2023-05-22 15:17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被行政处罚人: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王某等人到贵阳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投诉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办案人员调查,通过该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情况说明等证据,并对受委托人尹奂调查询问,认定贵州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44名职工工资共1136143.82元情况属实。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筑人社监令字〔2022〕第1-060号))后,该企业未按要求支付职工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筑人社行罚告字[2022]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筑人社监令字[2022]第1-06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单位拒不按照筑人社监令字〔2022〕第1-06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支付工资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