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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人社行罚字〔2023〕第002号)

发布日期:2023-05-22 15:23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被行政处罚人:贵阳青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罗某到我局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投诉反映贵阳青汇贸易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经办案人员调查,根据欠条以及对贵阳青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进行询问,证实贵阳青汇贸易有限公司拖欠罗某工资96000元的情况属实。对贵阳青汇贸易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贵阳青汇贸易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4日前支付拖欠工资,在规定时间内贵阳青汇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责令改正指令书。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黄某某);2、欠条;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筑人社监令字〔2023〕第001号);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人社行罚告字〔2023〕第007号)。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单位拒不按照筑人社监令字〔2023〕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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