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人社行罚字〔2023〕第003号)
发布日期:2023-05-22 15:33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被行政处罚人:贵州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罗某等6人投诉贵州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经调查,该公司提供情况说明、青训教练组待付薪资明细(2020年—2021年)及对授权委托人欧某某、朱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基本属实,对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筑人社监令字〔2023〕第2—005号),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对该单位拒不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筑人社监令字〔2023〕第2—006号),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情况说明;3、青训教练组待付薪资明细(2020年—2021年);4、筑人社行罚告字[2022]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筑人社监令字[2022]第2-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6、筑人社监令字[2022]第2-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7、情况说明;8、青训教练组待付薪资明细(2020年—2021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1、对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筑人社监令字〔2023〕第2—005号)要求支付工资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
2、对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筑人社监令字〔2023〕第2—006号)要求提供完整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