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4-05-23 10:3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2024年4月,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日常监察中,接到一位群众来访,称其2023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后,被原公司返聘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该群众于2024年4月因公司缩编被劝退,遂要求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表示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该群众与公司的关系不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若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以按劳务关系从司法途径解决。
经监察员现场了解,来访群众丰某系1963年10月20日出生,从2017年开始在该公司上班,从事生产线装卸工作,该公司从2017年丰某入职开始给丰某缴纳社会保险,在此之前丰某未参保;至2023年10月,丰某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6年10个月,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未达到法定要求的15年,因考虑丰某的家庭情况,从2023年10月21日起丰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公司与丰某解除原《劳动合同》关系,重新与丰某签订了《劳务合同》,至2024年4月,因市场因素,导致该公司缩编,该公司遂与丰某协商离岗事宜,最终因丰某提出社会保险的缴纳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经过劳动监察员的现场调解,通过现场法律知识讲解和对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丰某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缴纳转为以灵活就业身份由丰某自行缴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入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均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