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事业及重点民生民政事务区划地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6 18:4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逐步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街巷(含 门牌)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体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桥梁、渡口、水库、纪念地、名胜古迹、企事业单位名称。
第三条
  各级地名机构为各级政府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地名工作任务;
  (二)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的地名工作;
  (三)承办本地区命名、更名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地区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
  (六)搜集、整理、储存地名资料。管理本地区地名档案。为各部门提供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业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书刊,负责地图、报刊、商标、广告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中地名的审定等工作;
  (八)组织地名管理学理论研究。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我省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遵循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各族人民团结和国家尊严,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原则:
  (一)地名的命名应含义健康、反映当地的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特征;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不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县、市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全省范围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路、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字;
  (四)县以下行政区域名称,一般应与驻地名称相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相统一;
  (五)城市街道应按着道路性质命名,干道称“路”或“街”,小区内部的称“巷”;
  (六)新建的居民区、城镇街道,必须在施工前命名,命名时一般不用序数、新村、新街等名称;
  (七)各专业部门在野外作业或科学考察中,需对无名称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时,应与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第六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和庸俗性质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确定其中一个作为标准名称;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三)、(四)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四)不明显属于更名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要更名。
第三章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是:
  (一)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权限办理;
  (二)国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地名委员会与有关省、自治区协商一致,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内著名的或省及两个以上地、州、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命名、更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地、州、市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以上县、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命名、更名方案,报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抄送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县以上部门管理的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地名称,在征得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镇街道名称以及其他地名,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地、州、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七)注销、恢复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凡须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应写出文字报告,必要时加附图。
      第四章少数民族语地名
      第九条
  我省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应做到规范化。过去汉字译写已稳定,群众称呼习惯并已广泛使用的少数民族语地名,即使汉字译音不够准确,也不再另行改译,仍予沿用。
       第十条
  少数民族地名汉字译写不一致,形成一名多译的,应确定一个群众习惯、广泛通用、符合规定的标准名称。

分享到:

上一篇: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下一篇:关于开展2019年贵阳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通知
 
您好,我是筑筑。欢迎您访问贵阳市人民政府网,需要帮助可随时点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