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日期:2023-10-27 11:17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申请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金融资产(存款)不超过 24 个月的低保标准;
2.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农村居民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的住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现值在 5000 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和现值在 20000 元以下用于生产、就医、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申请办理程序:申请(户主或委托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审核确认(区市县民政局)。
申请材料:《申请书》和《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在街道或乡镇受理窗口领取)、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在校学生证明、残疾人应提交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
保障标准:2023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780元/月。
咨询电话:
贵阳市民政局救助处:0851—85832642
贵阳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0851—84124579
南明区民政局:0851—85816909
云岩区民政局:0851—86870117
花溪区民政局:0851—83858880
乌当区民政局:0851—86841646
白云区民政局:0851—84282208
观山湖区民政局:0851—84399751
清镇市民政局:0851—82514311
修文县民政局:0851—88105902
息烽县民政局:0851—87727063
开阳县民政局:0851—872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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