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2-05-24 10:57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贵阳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 备注 | |||
1 | 处罚事项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其送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或者应建面积达到上述标准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2万元罚款。 | |||
二档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或者应建面积达到上述标准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5万元罚款。 | |||
三档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应建面积达到上述标准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10万元罚款。 | |||
2 | 处罚事项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战备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10000元至 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其送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并自行立即进行整改,工程质量达标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二档 | 工程质量不达标,经整改后工程质量达标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三档 | 工程质量不达标,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罚款。无法达到人防工程标准的,征收易地建设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3 | 处罚事项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战备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10000元至 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其送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未影响工程使用且及时退还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二档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时退还,但人防工程已破坏,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三档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故意阻碍执法检查,拒不退还人防工程。或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4 | 处罚事项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补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人防战备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其送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下达“违章通知书”后及时整改,并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二档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未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经下达“违章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 |||
三档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下达“违章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经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 |||
5 | 处罚事项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补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人防战备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其送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经批准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不按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补偿,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二档 | 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三档 | 经书面催建或催款,仍不按期限补建或补偿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6 | 处罚事项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人防战备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其送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经下达“违章通知书”后及时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二档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经下达“违章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或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三档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经下达“违章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或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经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7 | 处罚事项 |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二档 | 逾期不改正,也不自行拆除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三档 | 逾期不改正,且阻挠人防部门拆除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8 | 处罚事项 | 对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实施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行为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者地下建筑。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实施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行为,已成事实,经下达“违章通知书”后及时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
二档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造成轻微影响。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
三档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
9 | 处罚事项 |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地下建筑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者地下建筑。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地下建筑,已成事实,经下达“违章通知书”后及时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
二档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造成轻微影响。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
三档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造成严重影响。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 |||
10 | 处罚事项 | 对不按规定预建和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建或者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 因下列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应当向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除该建筑物的; (二)因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该建筑物的; (三)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需要调整通信警报设施的。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不按规定预建和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二档 | 不按规定预建和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三档 | 不按规定预建和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已无法预建或经书面通知仍不预建或提供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11 | 处罚事项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贵州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 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需要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含已建),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标准修建相关基础设施,提供专用房和线路、管孔、电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任何组织和个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15日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二档 | 任何组织和个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三档 | 任何组织和个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四档 | 任何组织和个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60日以上或影响人防警报试鸣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12 | 处罚事项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相近或相似频率的音响信号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贵州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战时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战时组成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决定。平时应急和试鸣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号,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5次以下; (2)未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3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半径大于等于150米,小于300米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二档 |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5次以上10次以下; (2)未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30秒以上6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半径大于等于300米,小于500米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三档 |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10次以上15次以下; (2)未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60秒以上9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半径大于等于500米小于800米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四档 |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15次以上; (2)未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90秒以上或影响范围半径大于等于800米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13 | 处罚事项 |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贵州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通信线路和电源线路,不得妨碍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安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二)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 ||||
自由裁量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
一档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配件设备设施,造成损失2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二档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配件设备设施,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三档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配件设备设施,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 |||
四档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配件设备设施,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或影响人防警报试鸣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