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事业及重点民生社会安全户籍改革

关于转发《贵州省2019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8 09:5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各市(州)、贵安新区党(工)委改革委员会,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

《贵州省2019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改革办

2019418

贵州省2019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快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全省2019年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完善实施配套政策,抓好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工作,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全省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目标

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实施配套政策,强化监测检查,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现2019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1%,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60万人以上的工作目标,确保全省圆满完成“十三五”末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3%,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300万的总体目标。

、工作任务

一)深化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将2019年定为“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攻坚年”,制定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方案及考评办法。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脱贫攻坚工作部署,服务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影响改革推进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典型示范,适时推介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做法。强化宣传引导, 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省户籍制度改革专题组办公室)

二)促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城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以“抓好已经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为重点,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吸引政策和激励措施,充分调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积极性, 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户籍人口就地落户,推动城镇化 发展。(责任单位: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户籍制度改革专题组办公室;参加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三)夯实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基础。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原有权益, 保障其依法平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尊重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意愿,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落户安置地。暂时未迁移户籍的,对跨县(市、区)安置的办理居住证,对县内安置的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开展财政供养人员户口清理工作,推动落实户口仍在农村的财政供养人员在城镇就业地落户。(责任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户籍制度改革专题组成员单位)

四)继续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制定贵州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探索制定在外省城市落户的贵州农村籍人口迁回农村原籍的户口迁移政策,消除在外省城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贵州农村籍人口落户顾虑。持续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严格执行全省全面放开城镇落户的户口迁移政策。切实开展服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为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和安置地办理户籍业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落户。(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生态移民局、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六)建立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安置管理制度。建立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信息交换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积极做好有意愿在安置地落户搬迁群众的服务工作,确保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跨县(市、区)安置的搬迁群众。引导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搬迁群众落户安置地。(责任单位:省生态移民局、 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扶贫办,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推进的财政奖补力度,贯彻落实省对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用于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提高地方政府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八)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按照“以人定地,地随人走”的原则,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下达各地的2019度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参加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九)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实施预算内投资非涉农项目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支持。开展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执行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如期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好用好全省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系统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责任单位: 省农业农村厅;参加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州、 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一)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信息系统功能和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建设,完善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更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推进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就地落户。(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完善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实现“两免一补”资金、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对家庭困难学生的教育资助政策。优化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统筹安排办学条件建设补助资金,加大向人口流入地和吸纳人口较多的中心城镇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 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五)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规范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六)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动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强城乡低保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已落户城镇或持有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平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全面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救助的权利、机会、规则、待遇公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规范全省村改居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参加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七)维护农业转移贫困人口合法权益。完善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继续享受扶贫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对口帮扶机遇,协助推进在外省城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贵州籍人口就地落户。(责任单位:省扶贫办;参加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市〈县〉政府)

(十八)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指标变动状况。探索将户籍人口城镇化质量纳入人口统计调查。加强城乡划分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城乡划分标准》。做好全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工作,及时发布全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审计厅;参加单位: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十)强化专项督察。开展全省户籍制度改革专项督察,对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工作推进的重大问题。做好2020年总结评估准备工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十一)强化政策效果。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责任单位:省户籍制度改革专题组办公室、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单位: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贵州省2019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考评办法

附件

贵州省2019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考评办法

按照《贵州省2019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方案》精神,本着“科学分解任务、突出攻坚目标、确保改革质量”的原则,制定本考评办法。

、统计标准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落户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6641号)和《城镇人口增减情况统计年报表》,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按以下情况进行统计:一是对于大中专院校招生、单位录(聘)用、务工经商、投资(创业)、购(租)房、投靠亲属、移民搬迁等原因, 乡村人口将户口迁入城镇的,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二是对于根据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完成城中村改造、纳入城镇管理体系、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乡村人口,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三是“贵州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区划和地域城乡分类代码应与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县改市(区)、乡改镇(街道)、村改居等行政区划和城乡属性调整保持一致,对于涉及的乡村人口,统计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考评标准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90分):2019年户籍人口城镇化-2018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2019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幅度指标]*90=得分(最高90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2. 加分项(总计不超过10分)。

1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完成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每提高0.1%,2 分。

2)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现场会、推进会等推广经验做法的,一次计2分。

3)经验材料被中央级,省委、省政府,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的,分别计10.50.2分。

二)各户改成员单位。

省户籍制度改革专题组按照《贵州省2019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方案》要求,采取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抽查户改成员单位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取得成效等情况,并进行评估。

结果应用

201911月起,省户籍制度改革专题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排名通报。同时将各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升情况抄送省建设经济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省对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的依据。各户改成员单位有关情况上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

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情况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按照要求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审计、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附件:贵州省2019年度户籍制度改革考评表


分享到:

上一篇:贵州省居民身份证省内跨所受理工作实施方案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
 
您好,我是筑筑。欢迎您访问贵阳市人民政府网,需要帮助可随时点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