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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居民身份证省内跨所受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05-30 16:31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为进一步深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改革,实行居民身份证省内所有户籍派出所通办业务,实现“就近可办、全省通办”,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目前省内居民身份证跨区(县)异地受理的基础上,实现群众跨乡(镇)异地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

二、服务对象

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身份证到期、丢失、损坏需要换领、补领的贵州籍群众(首次申领须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三、办理流程

按照“异地受理、户籍地审核签发、异地发证”原则进行。

(一)办证申请。群众持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可就近到省内任意户籍派出所(受理窗口)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

(二)资质审查。受理窗口以全省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不予受理情形见《贵州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

(三)信息采集。通过资质审查合格的,受理窗口登录贵州省人口信息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人口系统),现场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和相片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登记表》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登记表》交本人核对信息并签名确认后由受理窗口存档备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作为领取凭证。受理窗口按照相关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

(四)信息审核、签发。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在省级人口系统中收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信息的审核签发工作。对审签不予通过的,及时在受理系统内说明情况。

(五)证件制作。省厅制证中心自收到异地受理信息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及证件制作,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证件寄发至受理窗口。

(六)证件领取、发放。按照“谁受理、谁发放”的原则,受理窗口收到证件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领证。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不能上缴旧证的,写出书面说明存档)。申请人现场核对证件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和指纹信息,并签字确认。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拟定(2019年5月15日前)。为确保居民身份证省内跨所异地受理工作有序、顺利开展,省公安厅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分步推进,全省铺开。

(二)开通权限(2019年5月20日前)。省公安厅在省级人口系统中为全省户籍派出所户籍民警开通省内异地证办理权限。

(三)开展试点(2019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四)全面启动(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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