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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部分户籍管理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5 17:1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人口管理)支队:

为贯彻国务院“减证便民”部署精神,落实《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纵深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根据《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我省决定在已实行户口迁移证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基础上(系统已调整,适用于省外迁入、迁出省外等业务),新增部分户籍管理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内容

(一)部分户籍迁移业务实行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自2021年7月2日起,申请人办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户口迁入(含省外迁入办理准迁证、省内迁入)业务的,无法提供或未携带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时,经申请人自愿选择,提交书面申请承诺亲属关系,履行告知承诺义务后,即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全部非主项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自2021年7月2日起,申请人办理出生地、籍贯、宗教信仰、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非主项登记及变更、更正出生地、籍贯、宗教信仰、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非主项时,无法提供或未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的,经申请人自愿选择,提交书面申报承诺内容,履行告知承诺义务后,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公民书面申报承诺内容进行登记。

二、办理规范

依据《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黔公通〔2021〕13号)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在对以告知承诺形式办理的关于父母与子女相互关系证明及户口登记项目的非主项登记、变更、更正证明等业务,通过在“贵州省新版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业务事项中选择“承诺办理”,并做好专门台账登记(各地对前期已办结的告知承诺业务应做好台账登记)。以告知承诺形式办理的户籍业务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尽力采用联网在线核查和线下跟踪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管。

三、惩戒机制

经户口登记机关查实,申请人书面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除依法撤销行政确认决定外,户口登记机关应在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对申报人不如实承诺的情况进行标注,申报人在今后的户籍业务办理中不再适用户口办理告知承诺制(系统自动判断)。各地应加强与发改部门对接,将信用主体在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和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告知承诺的不良信用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

附件:贵州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doc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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