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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变更更正-姓名变更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09-18 16:3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一、申请条件

公民不违背公序良俗,无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情形,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姓名。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离婚后需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一方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四)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情况,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下列规定的,不予受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三)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四)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更正:

(一)正在服刑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重新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更改《居民户口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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