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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筑府办函〔2022〕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2-01-08 发布时间: 2022-01-08 09:45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22-01-08 09:4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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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22〕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18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7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号)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遵循维持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稳定原则,充分发挥县级(区、市、开发区)(以下统称“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适当加强市级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两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县两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规划,水、气、土、声、固体废物、循环经济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规划,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跨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规划,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其他生态环境规划编制,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市级对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迎检、市级生态环境问题核查排查、问题整改督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自主开展的生态环境问题核查排查、问题整改督查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质量、高质量发展、综合目标等考核,全市生态环境统计、循环经济促进、强制性清洁生产、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统筹、生态文明论坛协办,生态环境项目库专家库管理,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市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宣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统一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规划和属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地方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和地方监督管理,县级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县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级环境信息发布,县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县级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如水质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视频监控等)、监测、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属地针对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等工作采取巡查人员聘任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全市放射性污染防治,涉及重点区域影响较大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级在乌江、南明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将土壤、农业农村、化学品、地下水、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以及其他范围内大气、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由市级部门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由县级部门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并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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