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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贵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发布日期:2022-01-10 15:30:02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方案》规定的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关于《方案》印发实施的背景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的相关精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4日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黔府办发〔2020〕29号),同时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州)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中央部署、省的要求,制定我市实施方案,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有利于发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助力全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十分必要。

二、《方案》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7〕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号)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遵循维持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稳定原则,充分发挥县级(区、市、开发区)(以下统称“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适当加强市级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两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县两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支撑。

三、《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调动市县两级积极性。按照中央、省级改革要求,充分调动市县两级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是维持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稳定。国办发〔2020〕13号、黔府办发〔2020〕29号文件均没有明确各级财政的具体分担比例,也不涉及财政基数上下划问题,只是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将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化。参照中央、省级做法,《方案》基本维持现行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是适当加强市级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事权。黔府办发〔2020〕29号文件明确:“适当加强省级在乌江、赤水河、清水江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参照省级做法,《方案》明确:“适当加强市级在乌江、南明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四是落实生态环境机构上划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县级生态环境机构上划相关经费保障事宜,将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如水质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视频监控等)、监测、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是压实各级政府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支出责任。《方案》明确:“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切实有效压实各级政府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支出责任。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的主要内容具体为:

一是将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规划,水、气、土、声、固体废物、循环经济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规划,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跨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规划,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其他生态环境规划编制,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是将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市级对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迎检、市级生态环境问题核查排查、问题整改督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自主开展的生态环境问题核查排查、问题整改督查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是将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质量、高质量发展、综合目标等考核,全市生态环境统计、循环经济促进、强制性清洁生产、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统筹、生态文明论坛协办,生态环境项目库专家库管理,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市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宣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统一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规划和属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地方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和地方监督管理,县级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县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级环境信息发布,县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县级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如水质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视频监控等)、监测、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属地针对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等工作采取巡查人员聘任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是将环境污染防治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全市放射性污染防治,涉及重点区域影响较大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级在乌江、南明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将土壤、农业农村、化学品、地下水、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以及其他范围内大气、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是将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由市级部门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由县级部门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文件原文:筑府办函〔202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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