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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筑府办函〔2022〕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1-14 09:45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电子证照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22-01-14 09:4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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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22〕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电子证照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电子证照库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14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电子证照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电子证照库运行管理,推进市电子证照库应用,实现电子证照目录编制、数据采集、证照生成和证照应用共享,推动政府数据创新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国家、省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使用市电子证照库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归集、制证签发、共享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各单位依法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电子证照包括但不仅限于照面信息、电子签证、数据水印、结构化数据等要素,可生成OFD文件,并且符合国家于201911日起实施的电子证照六项标准。

本办法所称市电子证照库,是指由市政府统一集中建设,具备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制发、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证照签发机构,是指依法产生电子证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证照使用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管理和政务服务职能中需使用电子证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标准规范。通过市电子证照库进行的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共享使用等活动必须遵循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同等效力。通过市电子证照库生成的电子证照,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和文件保存要求,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共享互认。通过市电子证照库生成的电子证照,在各单位之间共享互认。


第二章签发与归集


第五条各级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单位全量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制发单位、证照类型、持证主体、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对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第六条电子证照签发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签发的电子证照制作签发、注销更新等工作,保证电子证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并承认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签发单位必须将签发的证照同步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包括证照的制发、年审、年检、挂失、抵押、暂扣、注销等全过程管理信息。

第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签发单位必须将本部门所签发的历史证照生成电子证照后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

第九条有制证系统的单位按照市电子证照的入库标准采用接口方式汇集电子证照数据到市电子证照库,并保障数据传输实时稳定。

无制证系统的单位采用市电子证照库生成电子证照,统一管理。

第十条签发单位归集入库的电子证照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在市电子证照库中对本单位电子证照进行签章。

第十一条签发机构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签发、更新电子证照的,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三章共享和使用


第十二条市电子证照库遵循《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将归集后的证照接入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共享需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集转证照签发部门审核后共享。凡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的证照数据视为同意在政务服务平台共享使用。

第十三条根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电子证照作为基础数据,无条件共享。

无条件共享的电子证照数据,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必须主动提供给所有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共享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外,涉及行政事项审批材料的电子证照,必须无条件共享。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证照使用前,必须对调用者身份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必须通过市电子证照库获得有效的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能采用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或其他操作方式所形成的证照复制件。

第十六条在政务业务办理过程中,凡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获取所需的电子证照,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对政务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将异议、相关理由及证据以书面形式转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处理。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必须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必须予以更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电子证照使用机构。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和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对政务电子证照信息处理有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处理。


第五章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电子证照数据采集和入库工作,组织并建立市电子证照库推广工作沟通协商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电子证照签发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市电子证照库的管理和数据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市电子证照库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保障市电子证照库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市电子证照库的使用必须采用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防止越权存取数据。必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市电子证照库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各级证照签发机构和证照使用机构必须对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业务流程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市电子证照库应用的制度障碍。

第二十三条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对证照的共享情况按照《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暂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电子证照签发机构、电子证照使用机构违反本办法使用市电子证照库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及构成犯罪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共印4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