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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筑府发〔2023〕2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3-12-23 发布时间: 2023-12-27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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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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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筑府发〔2023〕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贵阳贵安启动并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要求,现将《贵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贵安新区直管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更新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意义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构建和谐、阳光、透明的征地环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本次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停止执行,各地要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92%。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贵安新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贵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更新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一律按照新标准计提。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单位与征地补偿资金同步缴入项目所在地区(市、县)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贵安新区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更新标准,按贵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贵阳贵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报告。

附件:1.贵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docx

      2.贵安新区直管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docx

      3.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更新标准.docx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