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不予延期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04 11:2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关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基础,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证明作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的有关规定,市交委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梳理了2021年以来不符合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延续条件的人员名单:1.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2.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2)
上述人员名单将在市交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20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至市交委政安处(联系人:王立新,联系电话:85661879)。
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核查不属实的,我委将对经公示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不予延期,涉及的相关人员应依法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附件1:贵阳贵安道路运输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xlsx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